哈尔滨市香滨医药生产和销售劣药被查处

2025-05-08 12:05:22    来源:哈尔滨市监局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市香滨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5632497X9
法定代表人:杨立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香坊市监处罚〔2025〕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违法事实:哈尔滨市香滨医药有限公司在销售柜台内摆放的标识四川美大康佳乐有限公司生产的“酮咯酸氨丁三醇注射液”(批号:23022571,有效期至:2025.02.24)2盒(5支/盒);标识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丹参注射液”(批号:2301153-2,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5盒(5支/盒)、(批号:2301124-2,有效期至2025年1月11日)1盒(5支/盒)等过期药品是2023年下半年购进的,其中“酮咯酸氨丁三醇注射液”2盒(5支/盒)和“丹参注射液”(批号:2301124-2,有效期至2025年1月11日)2盒(5支/盒)是从黑龙江上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丹参注射液”(批号:2301153-2,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5盒(5支/盒)是从黑龙江常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手续齐全,渠道合法,但购进时未录入计算机系统,由于未销售也没有销售记录。“酮咯酸氨丁三醇注射液”购进价格:8.50元/支、销售价格:11.50元/支,“丹参注射液”(批号:2301153-2,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购进价格:7.30元/盒、销售价格:10.50元/盒,“丹参注射液”(批号:2301124-2,有效期至2025年1月11日)购进价格:7.80元/盒、销售价格:10.5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78.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处罚类别:罚款;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警告; 2.没收劣药“酮咯酸氨丁三醇注射液”2盒、“丹参注射液”6盒; 3.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78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8-04-23
处罚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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