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刘氏口腔诊所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被查处

2025-04-02 14:07:26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阜新市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新邱区刘氏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3MAEFAXPE4Q
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阳光大街211-11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楠楠
身份证件号码:**************0084

2025年3月3日,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医疗诊所专项检查时,新邱区刘氏口腔诊所现场无法提供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新邱区市场局当即指派执法人员对新邱区刘氏口腔诊所依法检查并下达《询问通知书》:

1、该口腔诊所在阜新市新邱区阳光大街211-11门;

2、现场摆放牙齿镶复器械及器材,处于营业状态;

3、现场无法提供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4、经营者可提供经营资质。

经查:新邱区刘氏口腔诊所工作人员,在未能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和药品。经查,经查:新邱区刘氏口腔诊所工作人员,在未能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和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现场笔录,证明证明新邱区李文英口腔诊所正在营业状态,且现场无法提供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2.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曾体检,未取得合法健康证明。

3.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4.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5年03月0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5〕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的规定,构成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规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健康证明过期,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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