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肾康胶囊和消糖康片假药警示

2023-05-14 16:23:23    来源:  作者:

司法裁判案例:生产销售假药罪:在中医调理药方中加入西药成分,包装成药物销售,该案例涉及假药“糖肾康胶囊”和“消糖康片”。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在x市x区x小区x栋x室、x市x区x小区x栋x单元左门租房,购买设备和工具,在中医的调理药方中加入西药成分,包装成“糖肾康胶囊”、“消糖康片”和中药粉末的形式;

通过电话推销和快递邮寄方式销售给他人。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物品为假药。经查,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生产、销售假药每人分别获利2万元,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假药获利1万元。

庭审意见

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以牟利为目的,生产假药后对外销售,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崔某峰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作案工具及药品,予以没收并销毁。鉴于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x市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x市x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判令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万元及判令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崔某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某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

2、追缴被告人崔某峰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龚某雨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郭某鹏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药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3、被告人崔某峰、龚某雨、郭某鹏、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七十万元;在x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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