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的弊端不断显现

2010-02-05 21:41:17    来源:  作者:

  政府筹划新政剑指药品招标不规范

  昨日  (2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针对各地药品招标不规范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正在筹划出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规范药品招标。

  相关协会的一人士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2月1日中午协会收到传真,咨询对药品招标的意见。回复时间定得很紧,2月2日下午就要上交。

  流通环节减不得?

  在药品招标环节中,流通企业是最受影响的一环。

  为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价,卫生部于2009年1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

  “同一种药品,同一个配送渠道,为什么药店比医院便宜很多?”营销专家耿鸿武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药价高的原因并不在流通环节过多。

  同时,记者对药品生产企业采访后发现,他们对直接配送药品并不十分积极。

  某药品生产企业的招标经理对记者表示,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想法并不符合实际,企业要进行配送必须建立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仓储和运输等条件,这需要很强的资金实力,再加上生产企业只能配送自己的药品,因此,他们并不打算自建物流,还是会委托配送商。

  对于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他表示,如果由医药商业公司应标,他们的费用可以减少一多半。如果每个省的招标都去应标的话,必须付出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招标存在两弊端

  此外,为了选择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各省的招标中还对中标配送企业进行了筛选,从十几家到几百家不等。这意味着不入围的企业将会失去药品配送权。这被视为国家提高药品配送行业集中度的一大举措。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医药商业公司的业务总裁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级配送和二级配送的格局,一次或者多次委托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行政干预不但不会提高集中度,反而会使集中度降低。

  以福建为例,福建有40多有资格的配送商,每个配送商负责的区域并不完全相同,药品企业在一个地区至少选择一家配送商,这样每个生产商将面临多个配送商,发货的规模和数量都会大大低于直接包给给一个一级配送商。现在推行直接配送和一次委托,不但会使行业更加分散,而且还不利于药企降低成本。

  另一家医药商业公司招标经理则对记者反映,应给医院更多的权利。在政府遴选后的配送企业中,药企一般只能选择1家~3家,这无形中减少了医院的选择权。

  上海海虹·今辰药业市场部经理杨昌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药品招标中存在两大弊病。

  在发改委基本药物定价基础上,各省还在大力砍价。药价过低已对药品产业产生了危害,一些优秀的产品由于价格过低,提前结束了生命周期。

  此外,药品招标重价格不重质量的现象仍然存在。目前,招标仍未找到一个有效的质量评判机制,始终没有跳出唯价是取的怪圈。

  链接:价格飚高 假劣药增多--药品招标弊端尽显需改革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深层次的矛盾和利益的博弈。

  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绝不是国家超国力的无限加大投入所能解决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里,一个良好的机制的建立,一个经济杠杆的适当使用,会引导各种资源的有效配制,会净化人的灵魂,会创造无限的价值。

  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体制的改变,肯定会起到多尼诺骨牌的效应。

  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体制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善

  “招投标”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目的是保障委托人(购买方)的利益,使之能在市场上获取相对价格合适、质量有保障的、对自己适用的商品或服务。

  但招投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或不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实际运作中,往往背离本意。其根本原因是委托主体错位。委托主体必须是真正的购买方。委托主体错位的基本表现是委托主体并不是真正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方,所以受益的也并不是真正的购买主体。主体错位,就是利益关系错位,所以一切就乱了。

  近几年来药品招投标施行过程中充分暴露出上述弊端。药品价格越招越高(有的越招越低,低到无法生产);假药劣药越招越多;常用经典廉价药品基本从市场上消失。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基本没有解决。究其原因,和现行的药品招投标的委托主体错位而导致的利益关系混乱关系极大。

  药品的终端客户是药品的消费者。而从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和走势看,药品的最主要的购买方(买单方)是政府委托的医疗保障机构及还未享受到医疗保障部分的普通老百姓。

  在新体制和机制的作用下,目前,只有医疗保障机构才会特别关注国家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的情况,使用的效益。这是他们的业绩,他们的职责。他们会本能的抵制“以药养医”、“顺差作价”(即越贵的药品提成越高)、“开大处方”、“过度治疗”、“过度检查”,会本能的抵制“高价无效、无害药”,会本能的欢迎“经典廉价常用有效药”。他们有这种冲动,只是不好发挥而已。广大的消费者也有这种冲动,但他们基本没有相对集中、能够充分表达的话语权。

  建议:

  一、改变现行药品招投标委托方主体。药品招投标应由代表国家买单的医疗保障机构和代表老百姓的“消费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进行委托,招投标办公室应设在社会医疗保障部门。

  二、廉价经典常用药品可以解决大多数普通老百姓的一般性治疗,应由相关部门列出目录,直接进入药品流通领域,不需要经过招投标。此类药品要面临的是采取措施扶持和恢复生产,提高和制定合理的价格的问题。不然以国家现有的财力,就是再加大投入力度,也难保证基本医保,社区和新农合的用药。

  三、非处方药可以直接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由市场调节或由医药公司组织非强制性招投标,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同一品种药品在不同地区、不同医院、药店有不同的甚至相差数倍的价格的问题。

  四、医疗保障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医保用药过程的科学监管,事先防止“天价医疗费”和“高价医药费”的事后被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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