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金处〔2020〕282020001165号》中,涉及到上海合路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金处〔2020〕282020001165号
案件名称:上海合路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合路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6MA1JBRUF3T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为一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8月5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2020年4月15日当事人销售给上海爱以德高平护理院有限公司300支“一次性使用延长管”,单价人民币2.25元(以下币种相同),合计金额675.00元;二、2020年5月7日当事人销售给上海宜川养老院100片“灭菌凡士林纱布”,单价4.50元,合计金额450.00元;三、2020年5月5日当事人销售给上海爱以德护理院100支“一次性使用延长管”,单价2.25元,合计金额225.00元。货值金额合计1350.00元。 经查,“一次性使用延长管”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661741。“灭菌凡士林纱布”由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641626。上述涉案商品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上述涉案商品当事人均向上海创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灭菌凡士林纱布”采购价格3.00元/片,共计采购100片。“一次性使用延长管”采购价格1.50元/支,分两次采购,一次100支,一次300支,共计400支。违法所得合计450.00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