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937号》中,涉及到上海崇明长兴敬老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937号
案件名称:上海崇明长兴敬老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崇明长兴敬老院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5231023042570496X8
法定代表人姓名:贝兴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初购买“无菌注射器”(规格:1ml),于2019年5月份购买医用输液贴(生产日期:20170619)和无菌注射器”(规格:2ml),上述医疗器械均购于长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于养老院医务室的医务人员给养老院老人治疗所用。上述“无菌注射器”(规格:2ml)共购买了10支,使用了3支,剩余7支,购入价为0.8元/支。“无菌注射器”(规格:1ml)购买了共10支,使用了5支,剩余5支,购入价为0.6元/支。“医用输液贴”共购买了7包,使用了2包,剩余5包,购入价为0.5元/包。上述医疗器械不加价使用,未留有票据,至2020年6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为11.1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大写)元、违法所得/ (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提示:如涉及一般价格违法需没收违法所得的,表述为: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10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