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业门诊部涉嫌使用超效期药品案

2020-10-11 16:53:28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涉及到上海康业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异丙嗪注射液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20000554号
案件名称:上海康业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康业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230555962553M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光彩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上海康业门诊部有限公司(原上海凤卫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以人民币2.07元/支的价格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药品盐酸异丙嗪注射液(产品批号:13170502,生产日期:20170521,有效期至:2020/05/2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490,规格1ml:25mg,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15支,该批药品存放于当事人输液室护士站内以人民币3元/支的价格对外使用。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被本局查获上述药品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5支,均已超过有效期。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5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一万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履行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盐酸异丙嗪注射液(产品批号:13170502)15支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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