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志永丰药业生产销售化积口服液劣药案

2020-09-26 16:44:46    来源:  作者:江西省药监局
江西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药监罚[2020]18号》中,涉及到江西诚志永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化积口服液”劣药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罚[2020]18号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化积口服液”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诚志永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8257055045244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晓明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销售了劣药“化积口服液”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收违法所得41138.4元,罚款12476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5902.4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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