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嘉处〔2020〕142019001952号》中,涉及到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42019001952号
案件名称: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案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MA1GTPK4X6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海同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7日成立,主要在淘宝、天猫平台从事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消毒产品、计生产品等业务。当事人2019年8月在天猫网平台“同坚医疗器械专营店”内上架销售“补骨脂白斑抑菌液套盒”产品。经核实,“补骨脂白斑抑菌液套盒”内含“补骨脂白班抑菌液”和“神农百草抑菌膏”,产地为中国镇平,生产商为镇平人仁实业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12]第0004号,总经销为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案件承办期间未能提供商品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注册、备案等材料,也未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发现有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故产品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在其涉案商品广告中发布“南京同仁堂白癜风外用中药补骨脂酊外白斑黑色素软膏汗斑专用CX”字样中有含有“外用中药”文字的事实。并在广告页面上标示有“使用前后对比 来自顾客的真实反馈 使用前 使用后”等字样,并在使用前与使用后均放置了额头与手部各三张使用效果对比照片的事实。 另查,当事人涉案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均由上海道或建筑设计事务所完成,设计、制作、发布的费用为1500元人民币,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费用为1500元人民币。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