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沪市监杨处〔2020〕102020000207号》中,涉及到上海东沪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杨处〔2020〕102020000207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东沪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东沪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0350872597H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翔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上海东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201的中药饮片“麦冬”(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四部检验,检验项目下的【性状】和【炮制】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2019年6月21日购进30公斤,2019年7月2日购进20公斤,2019年7月11日购进20公斤,合计70公斤。当事人于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31日将这批劣药全部使用完,零售价为195元/公斤,货值金额为13650元(70公斤×195元/公斤), 违法所得为13650元(70公斤×195元/公斤)。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7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65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元整(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陆佰肆拾玖元肆角肆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