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社区中心涉嫌使用不合标心可舒片案

2020-07-25 15:42:58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涉及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心可舒片。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崇处〔2020〕302019008810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2310113425098613D
法定代表人姓名:1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 月8日两次从上海上药雷允上医药有限公司购入药品心可舒片(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190575,72片/盒),各400盒,两次共购入800盒,上述药品心可舒片以人民币30.71元/盒对外使用,至2019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崇检果告〔2019〕40000013号《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时,上述药品除去本局2019年11月1日抽取的6盒外,剩余的药品心可舒片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违法使用劣药心可舒片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56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383.74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4568元),没收违法所得(24383.74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肆仟伍佰陆拾捌元整、违法所得贰万肆仟叁佰捌拾叁元柒角肆分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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