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假药问题日益严重

2009-07-24 17:46:34    来源:  作者:

  网上销售假药投诉量猛增

  去年武汉市药监部门接到网上销售假药举报投诉、协查函等共计19件,而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该市至今已受理此类案件30余起,网上药品监管形势严峻。

  据介绍,网上销售假药是利用先进技术平台开展的高科技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形式隐蔽。通常售假药的网站服务器、不法分子所在地、发货地址都不在一处,假药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销售,其整个环节涉及公安、网监、邮政、物流、银行、知识产权等多个单位,查处起来难度很大。

  针对这一市民关注热点的问题,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杨松日前作出批示,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联合打击力度。目前,武汉市药监部门已成立专班,实时监控网站涉假劣药品信息,加大网上药品稽查力度。

  据市药监局稽查分局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国家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仅有11家,市民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www.sda.gov.cn)查询。

  链接:生产销售假药未被追究刑责不等于不处罚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说他可以不受处罚,因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朱孝清称,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这次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生产、销售假药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假冒商标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罪,就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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