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服药后胎死腹中 药品不良反应为“尚不明确”

2009-05-20 11:34:27    来源:  作者:

  高龄孕妇服药后胎儿死亡 状告药监局讨说法

  47岁的肖女士吃了感冒药,几天后发现婴儿胎死腹中。在发现药品上没说明“孕妇禁服”后,肖女士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告上法庭,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昨日受理了此案。据悉,肖女士原本有一个20岁的女儿,一直体弱多病,夫妻俩多年来都想再生一个健康的孩子。2008年10月下旬,已经47岁高龄的肖女士终于怀孕。同年12月10日,肖女士因为感冒,从某药店沙园分店购买药物。

  肖女士诉称,当时药店的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了中山某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说这种药不会影响胎儿,肖女士于是买了一盒消炎止咳片。不料服药后才三天,肖女士就觉得腹痛难忍。2008年12月15日,经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发现婴儿胎死腹中,肖女士于次日进行了人流清除手术。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

  肖女士在诉状中提出:从自己的切身经历感知,该药厂生产的消炎止咳片不宜孕妇服用,否则将导致妊娠终止,但是该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都没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对不良反应的预期反应仅称“尚不明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更多孕妇服用该药,肖女士于今年2月12日分别以电报、传真、快件三种方式向省药监局提出,请求省药监局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但是省药监局至今没有作任何答复,也没履行法定职责。昨天上午,肖女士向越秀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省药监局对她的行政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她说:“我这么大年纪了,以后可能再也怀不上孩子了,吃药流产这件事对我打击很大,可是药监局却不闻不问,我就是要讨个说法。”

  靖江185家药店创放心店

  记者从靖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该市185家药店为百姓用药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向社会公开承诺“十二不”。

  “十二不”内容包括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不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不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违规销售处方药;不为违法者提供票据或存储药品;不为药品、医疗器械或非药品作虚假宣传;不误导、欺骗消费者等。

  靖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85家药店今年全部创建药品放心消费店,年内该市药品零售行业将创建成靖江市放心消费行业。

  “所有药店将在店堂醒目处张贴‘本店正创建药品放心消费店’告示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该负责人说,各药店的药品购进、养护、销售、人员培训、制度考核等,都必须录入电脑,一旦发现所销售的品种没有电脑记录,视为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所有药店的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外用药与内服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都必须分开存放。不得将仿冒药品包装或标注有功能或主治的非药品放在药品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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