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贝诺酯等116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9-04-29 11:51:15    来源:  作者:

渝价〔2009〕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贝诺酯等116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生产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所列的药品,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品执行同一价格。

  三、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中未列的规格,附表二(除8号-11号外)未列剂型、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五月十五日前将相关资料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原最高零售价格自六月五日起停止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规定, 安脑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其价格前,暂按我局制定的临时价格执行(详见附表三)。鉴于上海赛达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重组改构人肿瘤坏死因子的批准文号被国家药监局注销,现取消渝价[2006]538号公布的该品种价格.

  五、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中标价格或实际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较大时,我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5月6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表:1、市管非处方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市医保增补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3、市管非处方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4、市医保增补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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