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药品定价(核价)的申报程序

2009-02-07 11:23:47    来源:  作者:

 

  (二)凡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公布价格的政府定价目录内药品(包括国家发改委已公布价格的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无论是省内还是省外生产的,在黑龙江省内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均由黑龙江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价格后方可销售。省外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可作为我省核价时的参考依据。

  (三)同一种药品原则上每二年核定一次价格,期间如遇国家调整价格应及时变更。

  第四条  药品定价(核价)的申报程序

  (一)药品定价申报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定价(含调价。下同)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报告。属省级定价的品种可直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品种,需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申请。

  (二)药品核价申报程序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到黑龙省物价局进行药品价格核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经销商,应持相关材料直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核价申请,由黑龙江省物价局对申请核价的药品价格进行查对、平衡、确认后,核发《黑龙江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核价表》(表式见附件一)并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核价专用章”。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可在不超过核价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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