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各地加强医药费用控制有关情况的通报

2012-11-05 17:33:08    来源:  作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各地加强医药费用控制有关情况的通报

卫办医管发〔201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以下简称“控费”)是“十二五”期间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卫生部、国务院医改办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53号),都对做好控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以来,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按照医改要求,在“控整体、抓源头、管终端”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情况
  (一)控整体,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效率。各地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探索采取托管、建立医疗集团(联合体)、院办院管等方式,在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相对紧密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格局,降低医疗费用。如江苏镇江市组建医疗集团,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武汉市第五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人、财、物等统一管理和调配,建立“直管”的紧密型分工协作模式,提升区域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和绩效。

  (二)抓源头,降低医疗服务要素成本。一是建立健全药品和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充分利用现代化物流手段,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流通环节成本。同时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二是鼓励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鼓励遴选国产优质药品和器材,取代进口产品,降低费用。山东省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范围、比例、采购配送等提出明确要求,促使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三是严格大型医疗设备准入和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高费用技术的准入管理。江苏、上海等地加强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肿瘤治疗、关节置换等技术准入,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同时避免不合理使用。

  (三)管终端,控制单体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在外部监管方面,各部门通力合作,规范诊疗行为,推动适宜技术的使用,抓好关键科室和关键环节的控费工作。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及控费情况的监管。通过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使用;通过对关键科室和重点病种的费用加强监测,有的放矢地控制费用。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还将控费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中,对未达到控费目标的医疗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医保部门积极推进基本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上海、镇江等地结合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的建立,推进总额预付,促进医疗机构自觉下转病人;北京市试点按疾病分组(DRGs)付费;吉林省、河南省在部分县级公立医院探索按病种付费。三是办医主体将控费工作纳入对公立医院和院长的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四是建立社会广泛参与的控费监督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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