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药品价格两种极端的改革意见

2012-10-15 11:39:51    来源:  作者:

  3.医生收益由靠医药代表回扣支配下的“暗收入”,变成由医院院长激励下的“阳光收入”。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医院没有药品采购议价权,药价低了,医院的加成收益就少了;药价高了,医院的加成收益就多了。在药价虚高的情况下,大家都认为医生不拿“回扣”白不拿,所以医院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暗中通过回扣促销的方式与医生建立直接的利益关系,这种方式导致了药价虚高、药物滥用、行业混乱等一系列严重问题,不但违法而且危害极大。

  在财政不可能足额补偿、医疗服务收入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药品收益的情况下,政策制定者应该承认现实: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让公立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价格越高获利越多,既有明的,又有暗的,暗的更多。应该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合法通过药品收益获得补偿,这样医院就会有动力快速形成“切断药品销售与医生之间直接的隐形利益关系”的机制,在医院获得合法的药品收益补偿的前提下,把这些收益奖励给对医院有贡献的医生,从而使医生的收入由以前的“靠医药代表”给回扣,改变成由“医院院长”给奖励的方式,使医生有尊严的获得合法收益,收入阳光化,鼓励医生合理用药。而政府定期采集市场实际最高零售价信息,并依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从而使药品价格逐年趋低。这一做法的核心是政府用集中招标制度控制药品最高零售价,同时放弃对批零加价方面的管制以及对医疗机构和医药供货商之间议价权的管制。

  4.药企回归正常竞争、规范经营、优胜劣汰,促进行业集中度自然提高。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政府集中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就是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药品正常的价格竞争机制失灵,谁的回扣多谁的销量就大,这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高定价、大回扣”的营销体系,开展以回扣为主要手段的隐性畸形交易竞争。为了给药品定个高价,药品生产企业就不得不成立各种“搞定政府事务”的部门,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公关”;为了让高价中标的药品顺利的销售出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就不得不建立庞大的医药代表队伍,“公关”医院领导和医生。药价虚高得离奇、离谱就不足为怪了。

  实施只管药品最高零售价的政策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公平、合法的价格竞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没有必要再采用“高定价、大回扣”的非法营销模式。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将恢复正常,彼此之间的竞争不再是商业贿赂的竞争,而是质量、价格、服务、效率、管理的竞争,这种竞争环境下的优胜劣汰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集中度的自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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