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08-21 17:07:56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80元左右。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全市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控制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居民医保。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7.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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