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与药价管理建议

2012-05-22 09:35:45    来源:  作者:

  基本药物与药价管理建议

  国家基本药物与药价管理政策需完善

  虽然医改是世界性难题,但除中国外,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将医改重点放在药品上。在欧美国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几乎没有超过20%的,除我国外亚洲国家没有超过30%的,而我国的这个比重在45%左右。这与我们现行的相关药品政策不无关系。笔者认为,治理公立医院药品费用居高不下和基层医疗机构部分药价虚低的有效办法,不是通过简单的“唯低价是取”的做法和零加价率管制所能够解决的;恰恰相反,这些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回扣现象向基层医疗机构蔓延。治本之道在于尽快推进管办分开,消除公立医院垄断地位、推进医保付费改革。而从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报销支付政策,以及改革药价政策切入,简单易行,建议如下:

  改革基本药物报销政策目前政策下,因基本医疗病种目录缺位,造成基本药物的确定没有边界,卫生部确定307种基本药物,全国多地反映不够用,普遍大幅增补。在没有界定边界的前提下,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是永远不够用的,而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有限的。

  建议农民、居民、城镇职工在看病就医时,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费用由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全额报销,所需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直接补贴到“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保;地方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也由医保全额报销,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直接补贴给“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保,财政补贴仍然采取“新农合”做法,按参保人头补贴。这样,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明确,中央保证307种基本药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自行增补,地方将不会再在增补目录问题上与中央有分歧意见,实现政府满意;对农民、居民而言,基本药物实现高比例报销后,自然亦会大大提高其满意度;对医院、医生而言,政府针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到位,自然会减少医患矛盾。

  改革基层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政策

  做到宽使用、严报销。现实情况是因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所致,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均埋怨基本药物品种不能满足用药需求,因此推诿病人,导致大量病人流向上级医疗机构,与中央提出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完全相悖。

  建议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放开使用、各自报销”。即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不再限定在基本药物目录内,根据使用时药品所处的不同目录类别,采用相应的报销支付政策。这样患者能够选择的药品会大大增加,因此患者愿意留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医生则选择使用的药品增加,也不再会埋怨因品种不够而推诿患者,使病人涌向大型医院。

  改革基本药物的现行招标政策由难以操作的评价单个药品品种改为综合评价药品生产企业,对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全国统一制定最高零售价管控。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科学、可量化且细化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赋予合理的药品质量权重,淘汰药品质量偏低的投标企业。在医药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在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品种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临床药品采购,在全国统一管控的零售价格内执行相关销售政策。

  国家层面完善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政策由政府参考现有最高零售价、集中招标中标价、零售药店的销售价等信息调整确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或者医保报销价)。

  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在其零售价不超过政府确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内,允许其自主确定药品购销价格,从而逐步降低药价。在地方招标采购机制仍然存续的条件下,明确规定以中标价作为所属地方各类医疗机构最高零售限价,不得高于中标价销售,但在中标价以内可以自主确定药品的购销价格。

  由政府根据药品市场价格信息,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进行动态调整,可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幅度应有相对明确的限制,不宜过大,以免弱化药企通过向医疗机构“明折明扣”直接降低供货价格的动力,并增加通过市场机制发现药品真实价格的难度。

  相关新闻:高春芳谈高药价:建议中央垂直管理各环节

  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第一五〇中心医院院长高春芳昨天在医卫组联组讨论时,直指导致百姓用药贵的十宗罪。他建议,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药品综合评审委员会,改变目前由发改委定价、药监局审批等诸多行政部门参与的体制。同时公开药品出厂价,便于市民监督。

  高春芳委员提出,药价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所需费用比例已到30%至50%,国家先后28次降低了药价,但药价为什么还这么高呢,主要有10个原因。

  委员建议

  中央垂直管理各环节

  高春芳委员建议,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药品生产、定价、核价、监督、审批一体化的综合评审委员会,改变目前由发改委定价,由药品监督局审批新药等众多的行政环节。这种中央垂直管理更有利于对药品各个环节的监督。

  同时,公开药品出厂价。制订加价最高限价制度;其次加强对药品生产成本的核算,采用公开听证的制度,供社会监督。取消招标,采用价格公开,合理加价的方式进入市场流通。药品定价应列入法律程序,制定药品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追究制度。

  拉高药价十因素

  1.定价虚高

  以颗粒霉素磷酸酯注射液为例,出厂价0.6元,在北京的医院终端价是12.6元,中间利润达到2000%,此类药价虚高现象不胜枚举。

  2.药品规格混乱

  例如亚叶酸钙,生产企业有29个,剂型有3个,规格达12个,该药有17个商品的名字。按理说,同类药市场价应该差不多,但最低价3.95元,而最高价达199元一支。

  3.药价不公开

  药品价格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招标价、政府指导价、医院采购价、零售价七个环节,每个环节的药品定价都不公开,往往出现要么药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几倍,几十倍,或者为了进入市场,拼低价,低到不足成本价。

  4.没有药品加价的限制制度

  例如癌症辅助治疗药“芦笋片”出厂价15.5元,投标指导价136元,层层加价卖到病人手里是213元,中间暴利达1300%。

  5.药品市场流通不合理不规范

  药品从生产到患者手中,要经过药厂、经销商、政府、医院、患者五个环节。关键在于,药厂的出厂价、经销商拿到的真实价格政府都不掌握。因此,所谓政府招标,是政府与药厂经销商之间在做“隔着口袋买毛”的生意,实际上是药贩子跟政府打交道——这是最可悲的现象。因此导致了采购价虚高,在这种制度下无论采取什么政策都是治标不治本。

  6.药品质量监督监察体制不健全

  假药、劣药现象时有发生。上海某著名药厂发生的“甲氨蝶呤事件”就是为降低成本把几种药挤在一个流水线上去生产,发生混药,造成了恶性伤害事件。

  7.进口药品药价过高

  高价洋药已占到国内市场一半以上。其实很多洋药原料都是中国制造,价格却能高于中国同类药的四到五倍。

  8.药品定价和监管有不力之处

  我国药品制定了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但是在定价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审查生产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和地方中标价的影响,有时政府定价比市场价还高。

  9.传统实用有效的药品开发缓慢

  传统使用的有效药价格比较低,药厂和医院利润比较小,造成很多传统药品流失,新的产品开发不出来。

  10.原创新药开发比较少

  因为新药研发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但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缺少新药的法律保护,原创新药开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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