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价格申报核定暂行办法

2012-03-09 11:51:17    来源:  作者:

  2、本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具有效价格证明文件,可通过有效途径查询的药品。

  3、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有正式价格的药品,申请调整价格按政府规定的定调价程序办理。

  第五条 药品价格的申报

  1、药品价格申报人为药品生产企业、进出口药品代理商。药品经营企业或代理人受其委托代为申报药品价格时,需同时出具药品生产企业、进出口药品代理商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2、国内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申报。申报人需提交加盖药品生产企业公章的《药品价格核定申请表》(表式及其填写要求见附表)一式二份,并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说明书及新药证书、专利证书或中药保护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价格文件、有关省份药品招标价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各一份。

  3、进口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申报。申报人需提交加盖进口代理企业公章的《药品价格核定申请表》(表式见附表)一式二份,并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药品说明书、专利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口岸地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价格文件、有关省份药品招标价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各一份。

  第六条 药品价格申报的受理:

  1、湖北省物价局行政服务大厅具体受理药品价格申报。

  2、申报受理时间。每月除20、21日(公休日、节假日顺延)外,其余工作日均为药品价格申报受理时间。

  第七条 申报药品价格的审核与公布:

  1、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下原则和方法对受理的药品价格进行审核:

  ⑴属于政府制定代表品、常用剂型规格以外新增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测算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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