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宜等3家药企商业贿赂被列入黑名单

2011-02-1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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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瑞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哲明工贸有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因在经营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而严重违规,被卫生主管部门列上了招投标的“黑名单”。从今天起2年之内,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上述三家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解除未终结的购销合同,并由企业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2年内本市药械招标组织不得接受上述三家企业的投标活动。

  上海市卫生局2月15日通报本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时发布了该消息。最近,本市某检验中心原主任因犯受贿罪被判刑。经法院查明,行贿者为上述3家企业,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仪器设备、易耗辅料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3家企业给予的商业贿赂。

  三问商业贿赂药企入“黑名单”

  前天,市卫生局发布的一条消息引人关注:三家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因有商业贿赂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两年内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这三家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对商业贿赂的企业“停市”,效果究竟有多大?医疗商业贿赂为何屡有发生?遏制这一“毒瘤”扩散乃至根除之,有何良策?

  “黑名单”有何效力

  市卫生局介绍,此次商业贿赂案发,缘于最近本市某检验中心原主任因受贿罪被判刑。法院查明,这名“原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仪器设备、易耗辅料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上海瑞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哲明工贸有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商业贿赂共计30多万元。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将此案件通报卫生系统内部敲响警钟外,还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在本市第一次启动药企信用不良记录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的企业予以“停市”,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的医药购销经营活动。

  为何要列“黑名单”?专家表示,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已经将商业贿赂明确为犯罪,视情节可处有期徒刑,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惩罚不对等现象。受贿的医务人员往往身陷囹圄,前程也“到此为止”,但对行贿者的处罚却相对较轻,常常只是罚款了事。结果是商业贿赂的主导者依然到处“招摇”。

  “停市”两年,对涉及企业无疑是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大的损失在于声誉和信用。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说,虽然“黑名单”只是上海地方性的,但对有关企业在其他省市的招投标将产生很大负面影响。此外,对一些“珍惜羽毛”的大型药企乃至跨国企业,“黑名单”制度也将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有些企业辩称商业贿赂是营销人员的个人行为,但由于受益者是企业,因此只要法院判明有罪,相关企业都将上黑名单。此举也将督促企业约束其营销人员,一旦案发将没有任何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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