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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2011-01-2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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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药物投标人申报材料
 
  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二,商务标报价须知详见附件三)。
 
  2.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3.商务标投标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他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参考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并结合社会药店零售价、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我省基本药物采购挂网限价等合理确定省采购参考价。采购参考价应不高于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不高于我省挂网限价,不高于周边省份的最低采购价。药品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
 
  4.商务标投标报价,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
 
  5.同生产企业药品原则上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6.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生产企业同包装材质须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包装容量,并须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它输液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
 
  (三)基本药物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四)基本药物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
 
  1.申报人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专家组对企业投标材料进行审核。凡资质材料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采购工作。
 
  2.对投标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受理现场或通过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的采购平台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澄清、修改、补充的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补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投标材料审核结果,应在省监管平台公示,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监督部门备案。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由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复核。
 
  3.通过审核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采购平台上确认药品资格审查信息。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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