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6〕7-2号
处罚名称: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山慈菇案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生产销售劣药山慈菇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华夏药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81MA3X458H8L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宁
处罚结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20
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