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主体名称: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692850427D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6〕3号
处罚名称: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豆蔻案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2025年12月16日,二分局收到稽查处转来的《关于不合格药品线索通报函》,函内所附《赤峰市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5JD0767)载明,豆蔻(生产企业:河北百合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号:8241230902,包装规格:1kg/袋)【性状】部分样品(约15%)有发霉现象,不符合规定。该批次药品由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喀喇沁旗百草轩大药房抽样送检,经初步核查该批次药品自你公司购进,你公司为我局辖区药品批发企业。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在你公司质管部调取并复印该公司经营豆蔻(标示生产企业:河北百合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批号:8241230902,规格:1kg/袋)的采购订单、采购入库单、验收入库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现有库存记录,以及销售客户喀喇沁旗百草轩大药房相关资质、发票、随货同行单,调取了3份销售发票及随货同行单。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明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来源和真实性核实后予以签字确认。 2026年1月4日,本局因你公司涉嫌销售劣药豆蔻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1月14日,你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申请复检,送样本两份,合计0.6kg;2026年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复检报告,报告一显示上述批号豆蔻【性状】有发霉现象,约占12%,不符合规定;报告二显示上述批号豆蔻【性状】有发霉现象,约占18%,不符合规定。 2026年1月6日,我局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1月22日,我局收到复函,函内载明供货方河北百合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合法性及向你公司销售上述批次豆蔻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供货方票据进行了核验,显示一致,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了供货方受处罚情况,未发现受处罚情况。 2026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6年4月13日,在我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中,要求补充调查,对案件进行延期。 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验收员薛静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案件终结。 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依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壹拾玖元(¥819.00); 2.没收豆蔻2.4kg(批号:8241230902) 3.罚款人民币拾柒万圆整(¥17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20
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