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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合水镇卫生院因骗取医保基金被处罚

来源:和平县医保局2026-07-3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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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和平县合水镇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4456972166F
法定代表人:徐雪琼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医保罚字〔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违法事实:2025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期间,合水镇卫生院本次违规诊疗涉及总金额2762.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金额2248.32元,医疗救助基金支出156.41元,多收患者个人自付金额77.5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责令和平县合水镇卫生院退回医保基金支付金额2248.32元,医疗救助基金支出156.41元,患者个人自付金额77.59元; 2、对和平县合水镇卫生院挂床住院的违规行为处违规医保基金结算金额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壹仟叁佰伍拾陆元零角贰分(小写:人民币1356.02元);对和平县合水镇卫生院伪造医疗文书、虚构医疗服务行为的违规行为处违规医保基金结算金额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壹仟柒佰捌拾肆元陆角贰分(小写:人民币1784.62元); 3、责令和平县合水镇卫生院暂停康复理疗科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4、对医生叶志明、黄培胜和护士陈月剑、叶丽芳、黄新颜共5人,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记10-12分。
罚款金额(万元):0.3141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7-01
处罚机关:和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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