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龙川县紫市镇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224569682205
法定代表人:罗超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6〕95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应对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政策知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当事人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项目的情形,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和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所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违法事实:当事人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和外科等诊疗科目。当事人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依据主要为《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3年修订版)》、《河源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龙川县医疗保障局关于移交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取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线索的函》(龙医保函〔2026〕7号)。经我局组织核查并梳理相关违规收费情况,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在提供医疗及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复收费和超标准收费两类价格违法行为,涉案总金额为9791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为9005.88元,多收患者部分785.12元。具体违法行为及金额详情如下:(一)重复收费:当事人在为同一患者开展“血常规-五分类”的同时收取了白细胞计数、白细胞分类计数、血小板计数、红细胞记数、红细胞比积测定(HCT)的费用,违规数量6次,违规总金额12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为9.2元,多收患者部分2.8元。(二)超标准收费:1.医院级别护理收费天数大于实际住院天数,违规数量3次,违规总金额9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为8.28元,多收患者部分0.72元。2.医院电极贴片(低频电脉冲)未按计费标准计价,违规数量648次,违规总金额9504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为8743.68元,多收患者部分760.32元。3.医院收取其他推拿治疗项目未按计费标准计价,违规数量38次,违规总金额266元,其中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为244.72元,多收患者部分21.28元。经核算,上述两类价格违法行为中,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费用合计785.12元,其中:重复收费多收2.8元,超标准收费多收782.32元。2025年12月26日,龙川县医疗保障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医保罚字〔2025〕064号),责令当事人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部分金额,并处以1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金额的罚款,当事人已全数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部分价款。2026年3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龙市监责退〔2026〕26号),要求当事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多收取患者的价款共计785.12元。经核实,截至2026年4月18日,当事人应退还多收价款785.12元,实际退还488.21元,未退还金额296.91元。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和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接受批评教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开展退费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另鉴于龙川县医疗保障局已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没收限期届满未退还费用296.91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9691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2
处罚机关: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