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华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桂院药店未经中医诊所备案开展中医执业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卫医罚[2026]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桂院药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宋海英
执法部门: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3日至4月28日期间,当事人未经中医诊所备案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师承)来某某为严某、徐某某、占某某等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等),可核实的违法所得2635.94元(已退还621元)。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4.94元:2、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或通过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