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嘉兴市中医医院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媒介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嘉南市监处罚[2026]54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市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顾爱明
执法部门: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及4月,被处罚人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以及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以及医疗广告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九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