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互动交流板块,就“食品包装上是否可以印‘药食同源’字样”进行提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如下:
“药食同源”准确名称应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发布的一个物品管理目录,用于界定哪些物质既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又可以作为中药材使用。这个概念本身并非食品标签上允许使用的宣传用语。
不建议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使用“添加药食同源食材”“添加食药物质”或“添加食药物质食材”的表述,这类表述容易导致产品标签被认定为违规,有被责令产品召回,甚至行政处罚的可能,以及被职业打假索赔的风险。
食品标签的合规性审查是专业且严格的,建议严格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产品批量印刷包装前,将标签设计稿送交专业的食品安全法律顾问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以避免因标签瑕疵造成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