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正茂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ETXLG32M
法定代表人:王显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高新市监处罚﹝2026﹞129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4-03
处罚内容:1;罚款贰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元。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4000
违法行为类型: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亳州市正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水飞蓟葛根沙棘原浆”,经抽检检验,该产品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ZNS25120064,对亳州市正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委托人王露敏在现场配合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报告中的产品“水飞蓟葛根沙棘原浆” 。2026年3月3日对亳州市正茂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人王露敏 进行询问调查;王露敏 对上述涉案产品“水飞蓟葛根沙棘原浆”抽检报告不合格,无异议。并提供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12月31日,我局对亳州市正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本案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违法事实:2026年3月3日对亳州市正茂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人王露敏 进行询问调查,确认生产经营的“水飞蓟葛根沙棘原浆”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报告编号:№:ZNS25120064,无异议。该公司生产经营水飞蓟葛根沙棘原浆”,800盒,已全部销售,每盒价格:0.80元,货值金额:640.00元,违法所得:640.0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机关: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