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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民益医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被查处

来源:北安市监局2025-05-1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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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北安市民益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C9LT51K
法定代表人:陈红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安市监处罚〔2025〕62号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违法事实:北安市民益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况属实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2
处罚有效期:2027-04-22
公示截止期:2028-04-22
处罚机关: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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