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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田清药店违规购进药品被10万

来源:拜泉市监局2025-05-1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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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拜泉县田清药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1CCGKC42
法定代表人:徐冬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5〕14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田清药店进行药品经营管理情况检查,未发现经营过期药品,超范围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拜泉县田清药店自2021年年末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通过与微信名字“@星光灿烂”联系的方式,在微信名字“@星光灿烂”手中购进药品,当事人在拜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询问笔录中供述购进药品金额8000元,因当事人手机已更换,无法提供买卖记录,转账记录,仅提供1张数量为80盒,金额为1930.00元的进货记录和付款截图。至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药品 77 盒,根据拜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拜发认(刑)字[2022]90号)《关于星光灿烂涉嫌诈骗一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货值金额为2378.91元。药品复方丹参滴丸(丹参)三盒已售出,当事人获违法所得72.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徐冬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拜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及附表,证明拜泉县百信医药有限公司价格认定结论。 7.拜泉县公安局扣押拜泉县田清药店药品扣押清单,证明拜泉县田清药店被扣押药品种类及数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规定,经过局党组成员的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扣押药品 77 盒; 2、没收违法所得72.09元; 3、罚款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0.007209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7-22
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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