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调整《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1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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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现将调整后的《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我局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国家基本药物所列的剂型除外)。

    (二)增补进入我省2010年版《医保目录》的药品。其中,属于处方药的所有剂型,含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局定价范围;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剂型纳入我局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

    (四)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中药饮片。

    列入我局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附件一。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中药饮片的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执行我局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列入我局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我局定价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局已经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企业需向我局提出核价申请(核价申请资料见本通知附件二、三),我局将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布价格,在我局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二)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我局不再制定调整价格;国家尚未制定价格但药品已上市销售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应向我局申报临时价格,在我局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制定试销价格。

    (三)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定价范围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价格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药品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和医疗机构在药品经销和招标采购等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附件二:政府定价药品核价申请资料

    附件三: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B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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