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灵医药 曝光台 企业曝光 → 元宝山区赵艳芬中西医诊所销售过期药品被处罚

元宝山区赵艳芬中西医诊所销售过期药品被处罚

来源:国家市监局2025-03-30 15:11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元市监处罚〔2025〕4号

当事人:元宝山区赵艳芬中西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5T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新景四季小区夏和园东侧S-2#商厅S2-02号厅
法定代表人:赵艳芬
身份证件号码:1504**********1028

2024年12月31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对元宝山区赵艳芬中西医诊所进行检查时,在该诊所中药饮片区调剂台下侧柜子里发现与合格药品摆放在一处的“莨菪浸膏片”1瓶,有效期20240823,“双氯芬酸钠肠溶片”4瓶,有效期分别为202409(1瓶)和202410(3瓶),“维生素B2片”15片,有效期20240805,“马来酸氯苯那敏片”93片,有效期202407,4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经查:该诊所药品日常养护均由诊所护士刘洁负责。因刘洁工作疏忽,对药品养护不到位,不知道“莨菪浸膏片”、“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维生素B2片”、“马来酸氯苯那敏片”这4种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致使上述4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还与合格药品一起摆放在柜子里。刘洁称上述4种药品为拆零使用药品,已经很久都不拆零使用了,且其在给患者使用前都会查看药品的效期,所以上述4种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没有使用过,截止2024年12月31日,无违法所得。根据刘洁告知的销售单价,“莨菪浸膏片”8元/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3.5元/瓶,“维生素B2片”0.025元/片,“马来酸氯苯那敏片”0.03元/片,上述4种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5.1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诊所是一家取得相关证照的合法的医疗机构。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2024年12月31日对该店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4.2025年1月10日对该诊所护士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数量及单价。

5.2024年12月3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对该诊所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品种及数量的事实。

6.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赤市监药交办【2024】12-02号),证明案件来源。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办案人员签名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5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元市监罚告〔2025〕4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元宝山区赵艳芬中西医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元宝山区赵艳芬中西医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因当事人一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是经询问涉案的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三是其违法持续时间、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限度均较低,违法行为性质较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已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中减轻行政处罚等级第一位阶第一档幅度适用条件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量为一档:”第一项“违法行为所涉药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但全部召回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不超过2.4倍的罚款”的规定,执法办案人员认定本案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第一位阶第一档的自由裁量,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一位阶第一档的处罚。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我要咨询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