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浙江省医保局2025-03-25 12:52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保支付资格是指相关人员依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而取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资格(不涉及行政准入和事前备案)。未取得医保支付资格的人员,提供的医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结算。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人员是指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审核的工作人员;

(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责任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药师、执业药师。

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实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管理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应动态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形成“一医一档”。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对相关人员的管理要求,开展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人员记分处理情况与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相挂钩。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人员记分与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八条 相关人员根据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医保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保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指相关人员以规范形式作出的合法合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自签订医保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承诺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保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承诺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通过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对作出服务承诺的相关人员予以登记备案,取得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相关人员代码、姓名、身份证号、医药机构名称及代码、医保区划、执业类型、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登记备案状态、服务承诺等。

登记备案应当做到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或者多点就业的相关人员,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均应为其登记备案及状态维护,实现联动。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

(一)登记备案正常状态的相关人员正常开展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计费服务等,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医保费用;

(二)登记备案暂停状态的相关人员,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其在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三)登记备案终止状态的相关人员,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其在终止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相关人员经首次登记备案的,状态即为正常。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记分结果,动态维护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状态。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者终止的相关人员,不影响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定点医药机构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就医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或者部门(科室)被中止医保协议、中止(责令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暂停;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终止。

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就业)。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我要咨询
你的医保卡,终于能跨省给全家用了! 播放
内容简介:医保个人账户只能自己用、在外地不能给家人用?这个烦恼,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手解决了!国家医保局在2026年6月5日发布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正式从省内拓展至全国!不管你是在北上广深打工,还是在外省安家,你的医保个账余额,终于可以跨省转给家人用了。它的本质是什么呢?将你账上“沉睡”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化成惠及全家的“家庭健康金”。 理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2分01秒 视频
天津市公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内容简介:市医保中心关于公布启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异地就医有关服务窗口设置、标牌悬挂及异地政策宣传,确保能够真正提供异地刷卡结算服务,切实提高跨省联网结算成功率。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8-19 00:08 文章
贵州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和医保支付标准
内容简介: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利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8-19 00:06 文章
厦门市关于试行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简介: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医保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提升群众购药可及性和便捷性,根据国家及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医保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8-11 10:16 文章
同款辅舒良,线上线下差一倍多,这合理吗? 播放
内容简介:同一盒药,药店卖123,线上只要50,差价够买两斤排骨了。你选哪个? 最近西安有位李先生很纠结。他因为慢性鼻炎需要长期用辅舒良鼻喷雾剂,结果发现:线下定点药店统一卖123.5元,能刷医保;而线上正规医药平台活动价只要50.8元,便宜一半多,却只能自费。 记者走访了西安5家药店,辅舒良(120喷)价格最贵123.5,最便宜90,没一家比线上便宜。 那为啥差价这么大?业内人士解释:实体药店有房租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1分37秒 视频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