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2024-11-2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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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超声造影(常规)
服务产出:通过超声检查,对使用对比剂后器官、组织和病灶的大小、形态、回声、血流信息等情况进行成像及分析,并作出诊断。(不含穿刺/插管)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使用对比剂操作、设备调试、体位摆放、超声动态观察、获取数据、成像、数据分析、数据存储、出具诊断结果(含图文报告)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设备运转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加收项:01立体成像
扩展项:01人工智能辅助诊断
计价单位:器官

项目名称:超声造影(血管)
服务产出:通过超声检查,对使用对比剂后血管的形态、血流、血管病变等信息进行成像及分析,并作出诊断。(不含穿刺/插管)
价格构成:所定价格涵盖使用对比剂操作、设备调试、体位摆放、超声动态观察、获取数据、成像、数据分析、数据存储、出具诊断结果(含图文报告)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设备运转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扩展项:01人工智能辅助诊断
计价单位:部位

使用说明:

1、本指南以超声检查为重点,按检査方式的服务产出设立价格项目。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和收费标准等的政策边界。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要求,各类超声检查类项目在操作层面存在差异,但在价格项目和定价水平层面具备合并同类项的条件,立项指南对目前常用的超声检查类项目进行了合并。地方医保部门制定“超声检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要充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使收费水平覆盖绝大部分超声检查类项目,使整合前后的超声检查类项目收费水平大体相当;立项指南所定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同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超声检查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无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按照对应的整合项目执行即可。地方价格政策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不一致时,医疗机构收费依据应以当地价格政策为准。

2、本指南所称“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3、本指南所称“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具体的加减收标准(加/减收率或加/减收金额)由各地依权限制定;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加/减收水平后,据实收费。

4、本指南所称“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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