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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诺林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价格对比 24片

最低销售价格:¥29.90

产品名称: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
商品名/商标:泰诺林/泰诺
包装规格:0.65g*24片
产品剂型:片剂(缓释)
商品条码:6920312615263
包装单位:
批准文号:
药品本位码:86900734000096
生产厂家: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 O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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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泰诺林)价格对比 18片
包装规格:650mg*18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394
生产厂家: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泰诺林)价格对比 650mg*6片
包装规格:650mg*6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394
生产厂家: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警示】请按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产品名称】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
【商品名/商标】泰诺林/泰诺
【规格】0.65g*24片
【主要成分】本品每片含主要成份对乙酰氨基酚650mg。辅料为粉状纤维素,淀粉,羟乙基纤维素,聚维酮,微晶纤维素,预胶化淀粉,羧甲基淀粉钠,硬脂酸镁,欧巴代和棕榈蜡。
【性状】本品为薄膜衣异形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或类白色。
【功能主治/适应症】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1~2片,12~18岁儿童一次1片,若持续发热或疼痛,每8小时一次,24小时不超过3次。
【不良反应】1.偶见药热和粒细胞减少。2.偶见皮疹、荨麻疹等过敏反应;有报道,极少数患者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可能出现致命的、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3.文献报告与胃刺激有关的严重胃肠不良事件的年发生率约千分之2.1至千分之2.6。4.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过量服用对乙酰氨基酚可引起严重肝损伤。5.其他不良反应包括:超敏反应、过敏、痒疹、转氨酶升高、固定皮疹。
【禁忌】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对对乙酰氨基酚(或称扑热息痛)或制剂中其他赋形剂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1.不推荐12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2.应整片服用,不得碾碎或者溶解后服用。3.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4.当出现皮疹或过敏反应的其他征象时,如用药后出现瘙痒、皮疹,尤其出现口腔、眼、外生殖器红斑、糜烂等,应立即停药并咨询医生。5.因过量服用对乙酰氨基酚有引起严重肝损伤的报道,应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成人或儿童过量服用情况下无论是否出现不适症状,都应立即就医。服药期间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上腹胀痛、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立即停药并就医。6.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7.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8.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10.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1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12.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3.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如抗凝剂:华法林或其他香豆素衍生物;抗生素:氟氯西林),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15.如症状持续或恶化,或出现新的症状,患者应停药井咨询医师。16.肝病患者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1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服用本品前请向医师咨询。18.长期饮酒者服用本品或其他解热镇痛药前请咨询医师。19.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或其它过敏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咨询医师。在接受对乙酰氨基酚治疗的患者中,极少见严重皮肤反应,如急性全身发疹性脓疱病(AGEP)、Stevens- Johnson综合征(SJS)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的报告。患者应被告知严重皮肤反应的征候(包括皮肤发红、水疱、皮疹等),并在最初出现皮疹或其它过敏反应时停药,并及时就诊。20.药物过量对乙酰氨基酚在成年人和青少年(≥12岁)中,在8小时或以内的时间内摄入超过7.5-10g后发生肝毒性。死亡病例并不常见(小于3-4%的未治疗病例),罕见报道低于15g的药物过量。在儿童中(<12岁),低于150mg/kg的急性药物过量与肝毒性无关。潜在的肝毒性药物过量后的初期症状包括;厌食症、恶心、呕吐、出汗、苍白和全身不适。在摄入后48-72小时,肝毒性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可能尚未表现。幼儿急性对乙酰氨基酚过量后,严重毒性或死亡极为罕见,可能是由于他们代谢对乙酰氨基酚的方式不同。血液和淋巴系统疾病:溶血性贫血:在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G6PD]缺乏的患者中,过量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已有溶血的报道。21.N-乙酰半胱氨酸是对乙酰氨基酚中毒的拮抗药,宜尽早应用,12小时内给药疗效满意,超过24小时疗效较差。
【药物相互作用】1.应用巴比妥类(如苯巴比妥)或解痉药(如颠茄)的患者,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损害。2.本品与氯霉素同服,可增强后者的毒性。3.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遮光,密封保存。
【有效期】36个月。
【生产厂家】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394
【生产地址】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139号
【条形码】6920312615263
【药品本位码】869007340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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