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2024-07-0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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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1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遵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湖南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废止“B超下采卵术”“精液优化处理”等19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湖南省废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2)。

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取卵术”不包含超声引导,医疗机构在超声引导下取卵可参照“临床操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或B超)引导”项目+“取卵术”计费。“组织/体液/细胞冷冻(或冷冻续存)”价格构成中的“解冻复苏”指卵母细胞(极体)、精液、精子等与辅助生殖相关的解冻复苏,不包含胚胎、囊胚的解冻操作,胚胎(含囊胚)的解冻复苏在“胚胎移植”加收项“冻融胚胎”进行计费。“单精子注射”计价单位“卵·次”指每卵每次。

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湖南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湖南省废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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