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通知

2010-07-0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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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办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自2006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整体推进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长效机制建设,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纪律观念、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医药购销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从近段时间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而且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十分恶劣。为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尤其是在当前推进医改的关键时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经验和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二、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

  继续在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扬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引导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要结合卫生系统和本地区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作用,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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