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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未依法从事药品经营销售活动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省药监局2023-10-1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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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佛山市顺德区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及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案情简介】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滘所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灵芝”“海马”、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及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74元、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灵芝”(56 克)和“海马”(16 克)、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本案是一种典型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药品安全的重要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最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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