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将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2010-04-2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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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呼之欲出

  在22日举行的“第十六届中国医药企业营销高峰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人士表示,发改委将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初稿完成后会向向行业征求意见,具体到子行业,还计划形成如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细化文件。

  链接:国外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德国:参考价格抑高价

  在德国,“医”与“药”是完全分离的。医生开药,病人去药店取药。医生给患者所开药品的费用、患者住院的治疗费等均由保险公司核对后支付。这样的制度从根本上避免了医生从给患者开具处方中得到“回扣”的机会,制药企业也就无法对医生进行利诱。另外,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民都必须根据自己收入水平的高低参加法定或私人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后,每人的缴费额虽然不同,但均可享受基本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在德国药品价格的高低与患者个人的关系并不大。制药企业传统上可以自行确定所生产药品的价格。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支出不断增加,缴费人口逐渐减少,德国法定医疗保险遇到了相当大的问题,负担越来越重。为了遏制药品费用的持续增长,1993年德国首次对药品价格进行直接干预,将处方药、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价格分别强制下调了5%、2.5%和2%。

  引入参考价格抑制虚高药价是德国政府对药品价格干预的主要制度之一。该制度根据一定的标准首先将药品划为三类,即具有同一有效成分的药品;药理作用、治疗效果有类似成分的药品;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然后对每一类药品规定一个可以由国家或医疗保险公司报销的固定价格。如果患者所用药品价格高于同类药品的参考价,其差额部分由患者本人负担;如果低于参考价,则按实际价格报销。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控制国家或保险公司的药费支出,力图通过减少患者对高价药品的需求,刺激制药企业主动降价。

  确定参考价格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德国医生和医疗保险机构联邦委员会对药品进行分类,确定药品构成,并公布于众;接着举行听证会,听取制药企业协会和药剂师协会代表的意见;然后再而确定标准包装(剂量和包装大小);最后由医疗保险机构领导协会制定出标准包装的参考价格。确定该价格的前提是必须确保有众多不同的厂家能够以等于或低于参考价的价格向社会供应药品。对于初步确定的参考价格,制药企业有权在4周的时间内向德国医生和医疗保险机构联邦委员会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或厂家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参考价格将正式公布,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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