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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卓越一疗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口罩案

作者:天津市监局 2021-02-14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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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58号中,涉及到天津卓越一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口罩、防静电工作服、护目镜以及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口罩案。

2020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卓越一疗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9日,将涉嫌销售的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黑色口罩(无外包装)、护目镜、防静电工作服、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的黄色口罩(REF.246V)、白色口罩(242SV-T)、白色口罩(231-T)予以扣押。2020年3月19日,将另案调查的当事人销售的明星同款口罩116个予以扣押。将上述涉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送检。其中黑色口罩(无外包装)不符合GB2626-2006的标准要求;护目镜验结论为判定耐腐蚀性能、化学雾滴防护性能不符合GB14866-2006标准要求,其他所检项合格。防静电工作服检验结论为质量特性不符合GB12014-2009标准要求。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的黄色口罩(REF.246V),白色口罩(242SV-T),白色口罩(231-T)符合GB2626-2006的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黑色口罩2421个;没收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防静电工作服485件,没收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护目镜1185个;没收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明星同款口罩116个;2.没收违法所得5209.55元;3.罚款175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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