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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玛化妆品不按法定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案

作者:江西省药监局 2020-09-2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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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药监罚〔2020〕39号》中,涉及到江西科玛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罚〔2020〕39号
案件名称: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科玛化妆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111MA35H5P96C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小平
主要违法事实: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案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1.没收1821瓶氨基酸保湿泡沫按摩洁面乳、936瓶凡士林保湿润滑磨砂膏;2.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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