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赛克医疗器械(常州)涉嫌申报不实被罚

2019-04-28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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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赛克医疗器械(常州)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据上海海关网站2019年4月25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60号),英特赛克医疗器械(常州)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英特赛克医疗器械(常州)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常州新北区辽河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凌军
海关代码:3204945282
当事人委托上海其意通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两项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密封机(旧)1台,申报价格CIF5000英镑,申报商品编号为8515809090,报关单号224820181000127572。经查,第二项货物应提交《进口许可证》。经核定,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6922.5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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