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从无证个人购进医用氧气被罚

2019-04-1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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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被处罚

2019年4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场监管三山罚字【2019】3号显示,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医用氧气配发给120急救车用于急救属于急救药品,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甲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
2、没收其剩余的原违法购进的医用氧气。3、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169.2元。

类别:药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融市场监管三山罚字【2019】3号
案件名称: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2350181488546487c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贻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6日从游宝英处购进医用氧气供当事人120急救车使用。当事人共从游宝英处购得从厦门空分特气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0411的规格为40L/瓶的医用氧气分装的10L/瓶的医用氧气两瓶,共计货值金额37.6元。当事人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医用氧气配发给120急救车用于急救属于急救药品,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甲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2、没收其剩余的原违法购进的医用氧气。3、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169.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2019-3-26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间:20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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