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不合标中药被罚

2019-04-1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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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中药饮片被处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9001091号)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中药饮片被处以罚款(13041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81.2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9001091号
案件名称:(食药)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中药饮片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昊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18年“迎两节”暨冬令进补专项质量抽检方案》要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沈梅东路163号,对当事人实施药品抽验。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C201802363)显示,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地龙”(批号180628),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劣药。经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采购发票以及《情况说明》,该批号地龙为当事人于2018年8月3日从上海*******有限公司采购,进货数量10500克,销售单价0.621元/克,该批号地龙货值金额为6520.5元。经核实《药品抽验记录及凭证》,该批号地龙抽样数量为165克,剩余已全部出库使用,故使用数量为10335克,违法所得为1581.26元。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佐证:2019年3月5日询问笔录,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品抽验记录及凭证》复印件、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C201802363,签发日期:2019年2月14日)、当事人放弃药品复验《申明》、《情况说明》,上海*******有限公司销售清单、采购发票等证据证实。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3041元),没收违法所得(1581.26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 一万叁仟零肆拾一 元、违法所得 一仟伍佰捌拾一元贰角陆分 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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