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使用不合标透析干粉被罚

2019-04-1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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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使用不符合强制标准“透析干粉”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被处以警告、处罚

2019年3月21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19年第一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器械类)》。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涉嫌使用不符合强制标准“透析干粉”被处以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械行罚〔2018〕3号)显示,在2018年度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中,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使用的 “透析干粉”(标示生产企业:天津市肾友达医疗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450219,型号:P4-1,批号A粉1804095、B粉180309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G-0109-2018)显示:所检溶质浓度项中钾离子浓度不符合YY0598-2015行业标准要求及YZB/国0167-2015注册产品标准要求,综合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吉药监械行罚〔2018〕3号
案件名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涉嫌使用不符合强制标准“透析干粉”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2100000412755135G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学文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8年度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中,该单位使用的 “透析干粉”(标示生产企业:天津市肾友达医疗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450219,型号:P4-1,批号A粉1804095、B粉180309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G-0109-2018)显示:所检溶质浓度项中钾离子浓度不符合YY0598-2015行业标准要求及YZB/国0167-2015注册产品标准要求,综合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未履行2019年9月1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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