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促成“高价” 药价改革刻不容缓

2009-06-1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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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透露,这次医药价格管理机制改革还将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试行按病种收费、实行医疗服务“一日费用明细清单”等方面进行改革。

  单独定价药与统一定价药的价差将逐步缩小

  此前,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要求各省市组织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调查表,调查范围为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上述发改委价格司官员坦言:“目前国家开展药品成本调查审核的方法还不完善。一些不合理费用难以从现有定价中剔除。”该官员指出,对于同一药品,不同规模的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差悬殊,因此平均成本很难确定。

  价格构成的负责程度也使得发改委在价格审查过程中面临种种困难。“现行药品价格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给医院和医生的灰色收入。降低药品价格,压缩了流通中的促销费用,药品往往销量大降。如果按照真实成本核算价格,药品就会因为没有促销空间而失去市场,甚至消失。”

  因此,为了促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意见》一方面将鼓励与支持药物创新,进行新药定价前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将逐步缩小单独定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价差。

  上述发改委价格司官员指出,按照新医改意见,在药品生产环节,鼓励企业创新,对专利药要进行定价前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允许创新药物有较高的区间费用和利润水平,在保护期内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使企业的创新行为得到回报;抑制低水平建设,实施首仿药价格从优、后上市药品价格从低政策。

  “而在定价方法上,则坚持成本定价与效果定价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继续坚持原来的补偿成本、维护质量的原则,另一方面更多的考虑药物的临床价值,对仿制药定价要对比临床可替代药品的疗效与价格,对新药定价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

  上述发改委价格司官员还透露,目前内外资企业药品之间的价差在逐步拉大。“虽然部分外资企业生产的原研药品已经过了专利期,但是由于其质量和疗效还有医生偏好的原因,这些原研药价格仍然很高,实际的生产成本也很高,而我国企业生产的药品,大部分为仿制药,与原研药之间的价差很大,实际的出厂价更低。这种情况在实际的招标中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导致仿制药企业的中标价与外企药品的价格存在巨大的价差,而且趋势是还在加大。”

  因此,在《意见》中,对于原来执行差别定价(单独定价)的专利药和原研药,虽然在定价上还是有所区别,但是以后要逐步缩小差别定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两者之间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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