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知情共犯”真能打击虚假广告吗?

2009-05-27 11:32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明星知情共犯”吓不住虚假广告

  再过几天,《食品安全法》就要正式实施了。作为被公众解读透了的“明星代言连带责任”,或将成为现实。如果仅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上,小概率的侵权赔偿似乎未必能让明星代言更为谨慎。于是,有人提出了刑事上的“共犯”一说。看起来振奋人心,实际上却让人很是纠结。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明星要成为假药劣药的“共犯”,绕不开“知道”这一前提。

  在“知道不知道”这个问题上,明星天然具有“不知道”的优势:一者,明星毕竟与商家不属同一利益集团,他们只是以自己的知名度去兑现广告价值,在享有知情权上,未必比消费者更有动力,既然“知道”了还有可能获刑,不如直接“不知道”,省力省心;二者,“明星知情共犯”的前提是“知道”,但这一前提需要原告或者司法机关来举证,除非明星参与违法生产经营,不然,举证其“知道”内幕的难度肯定不小。

  一念及此,众生失望。明星们也想不通:自己只不过摆摆POSE,卖卖嗲,怎么什么事情都扯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上来?为什么公众总是和明星代言有着血海深仇似的?搞清这个问题,须明白两点:一是我国众多明星的确是赚了不该赚的钱。譬如在美国,药品广告很少,医疗广告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广告代言人必须是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英国允许药品做广告,但是不允许社会名人出现在药品广告里。我国则过于“开放”,就好比全球穿保暖内衣的大冬天,忽然有美女穿得异常清凉,公众关注一下可以理解。

  二是在虚假广告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没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往往是“一个虚假广告倒下去,无数个虚假广告站起来”。《广告法》有用吗?有关部门的禁令能有多大的作用?乱象丛生的时候,柿子捡软的捏,这是人之天性。所谓公共事件,或者民意焦点,也绕不开这个常理。在公众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束手无策,所谓监管或广告发布制作者自律它律听得耳朵起了老茧的时候,忽然新出台的法律给了我们不一样的惊喜,拎出了“明星责任”,民意自然乐于积极跟进。

  其实,公众心里都清楚,即使把假药劣药的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全罚到火星上去,也解决不了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不要追究其责任,罪刑法定,有多大权利,就得承担多大责任。但是,如果我们在虚假广告问题上,只对明星代言热情高涨,体制机制却不能事前规制,却热衷于事后惩戒,实在很令人费解。

  链接:明星知情仍代言假药以共犯论处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昨日上午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新的司法解释作出相关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会上介绍,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正常秩序。随着形势发展,为强化法律适用,有必要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以满足打击此类案件的需要。

  明星代言假药将追刑责

  《解释》中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熊选国对此表示,假药、劣药广告行为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药、劣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于是在此次《解释》中将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今后将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更严厉的惩处。

  在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星明知是假药仍为其代言,也将被界定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熊选国解释,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这个前提很重要。

  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医师覃纯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常代言的影视明星们,代言必须为百姓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负责。尤其是药品,明星代言前必须先审核,弄清楚产品是否合格合法,代言的明星必须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此次司法解释将明星代言问题做出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

  是否知情难以界定

  齐二药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北元指出,《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威慑假药劣药生产主体,提高法律震慑力,也是对当前较为混乱的药品市场的一种治理措施,能为假药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他也指出,《解释》还不够完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例如“齐二药”案,该药厂的采购和生产,厂长等都知道药品原料不合格,还继续生产,应该属于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但为何不是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名将其定罪,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关于罪名的认定都还有待细化。

  熊选国对此也做出了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药。“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但有些行为人明明知道是生产假药,但不承认、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来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举一个例子,《解释》中有一条‘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作为广告来讲,你知道它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我就可以认定你是知道的。”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我要咨询
朋友圈发布虚假医疗保健内容照样罚 播放
内容简介:朋友圈发广告,也能被罚?最近,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保健类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就有美容店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医疗保健内容被罚。 其中,临清市金郝庄镇某美容美体店、老赵庄镇某美容店,均在朋友圈把店内销售的普通食品宣传成具有医疗保健功效。前者称“象喆”品牌三元本草饮和代用茶是“养肝护肝首选”,能“调理五脏六腑平衡代谢”“一夜好眠”等;后者宣称自臻净蕴养参茶可“软化毒素、降浊解腻、润肺蠕肠、疏肝明目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0分57秒 视频
“七天长不出头发赔一万”韩束这承诺认真的吗? 播放
内容简介:花69.9元买瓶洗发水,七天没长头发就能赔一万? 有消费者信了,下单购买了韩束防脱洗发水,他询问客服,结果客服说:产品没有生发效果。于是,他在黑猫投诉发帖,随后又投诉到上海12345。投诉虽已解决,但广告至今仍在短视频平台推送。 医学专家看了直摇头,直言违背常识。中国政法大学朱巍教授更直接:典型的虚假广告。记者实测另一条贾乃亮出镜的广告,宣称“用米某诺一个月,不如用它喷一个礼拜”,结果同样没有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1分10秒 视频
拔12颗牙倒欠几千块,医院被顶格处罚! 播放
内容简介:一颗牙疼,竟一次拔掉12颗! 还刷光养老金倒欠6200块——这还是治病吗? 陕西宝鸡63岁老李,只是左上倒数第二颗牙不舒服。看到大团圆口腔医院“免费检查”广告,被专车接走。结果出来时,12颗牙全没了,当天种了10颗。手机里18800元被刷光,倒欠6200元,兜里仅剩30块。 术后老李口腔、心脏部位均出现不适。原来,他患有冠心病、心梗、高血压,心脏放了4个支架,术前血压高达172mmHg。心血管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1分54秒 视频
监管重拳!十起假广告案例 播放
内容简介:“一贴恢复视力”、“干细胞治疗癌症”......这些听起来能“疗效神奇”的广告,你或爸妈刷到过吗?今年1月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口气公布了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一大半,都和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 第一种,普通食品吹成“抗癌神药”。比如有款“驼乳粉”,广告里居然说能“改善肺结节、降血糖、降脂降压”,结果被广州市场监管部门重罚了45万!还有直播里卖的“有机紫苏籽油”,号称能“抗癌”,也被查处了。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2分15秒 视频
雪莲花清火颗粒是假药吗?
内容简介:询问一个药品,可以吗?西藏兴华制药雪莲花清火颗粒是假药吗?批准文号Q/GDTH01,小药店买的,很多老人买来吃,怕假药害人啊!
最新评论:你好,有的,希望能帮助你,加油早日康复
2025-02-24 05:41 咨询
关键词: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