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

2008-08-23 15:12:44    来源:  作者:

    4、2002年8月16日鉴定会拍片复查:右桡骨中下段骨皮质明显增厚,髓腔和骨皮质见有低密度区,髓腔变窄,未见骨膜增生反应。右侧桡骨远端骨骺尺侧较扁,骨小梁清晰,密度稍低,右侧尺骨未发现明显异常,为右桡骨慢性骨髓炎。
    二、讨论意见
    1、入院诊断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无争议。
    2、医院手法复位及手术复位正确,克氏针头外露符合规范,尺骨本来在功能位上,处置与否不影响愈后。
    3、本例骨髓炎与本身开放性骨折有关,存在皮肤开放性伤口是骨髓炎发生的关键原因。开放性复位手术本身也不可能绝对杜绝感染的发生。
    4、治疗中为预防骨髓炎发生,采取了联合大剂量使用抗菌素、换药等措施,无明显不当。
    5、×中心医院于2000年10月11日确诊骨髓炎是不及时的,应该在2000年9月21日以前发现骨髓炎,治疗中对骨髓炎的治疗措施不足。
    6、本例慢性骨髓炎目前属临床治愈,将来可能复发,也可能不复发。
    7、本例骨髓炎没有向关节漫延,从目前情况看,对骨骺发育无明显影响。
    8、目前被鉴定人伤肢活动功能正常。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
被鉴定人于2000年8月30日以右尺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入院,经阅片并结合病历资料认为该诊断准确无误。入院后手法复位无效,考虑为拇长伸肌腱嵌顿,于2000年9月4日行右桡骨开放复位内固定术,该治疗措施无不当。术前使用青霉素,术后换药及使用青霉素、氨苄青霉素抗感染,无明显不当。
    ×中心医院本应于2000年9月21日前发现骨髓炎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骨髓炎发展,但直至2000年10月11日才确诊,延误了20天,且于9月26日至10月3日停用抗菌素,另在发现骨髓炎后仅加用克林霉素抗感染,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不足。×中心医院对该病例应当预见发生骨髓炎的可能性,并有义务密切注意病情变化,及时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控制病情,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骨髓炎,并未采取足够的措施控制病情发展,属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的认定
被鉴定人因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入院,经手术治疗后发生骨髓炎,经多方治疗现遗留右桡骨慢性骨髓炎,目前仅属临床治愈,将来仍有复发的可能。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九级32条之规定,被鉴定人目前属九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被鉴定人之右桡骨慢性骨髓炎是多因素共同作用所致。第一、损伤本身为开放性骨折,因存在与骨折相通的皮肤污染伤口,可能通过感染漫延、术中污染等多种方式使该桡骨感染皮肤污染伤口的病菌。第二、右桡骨骨折错位,并有拇长伸肌腱嵌顿。由于损伤本身的复杂性,手法复位不成功,需要手术治疗,而手术不可能绝对无菌,手术本身会损伤桡骨,手术中不可能绝对防止皮肤污染伤口的病菌污染桡骨,这些因素都与骨髓炎的发生有关。总之,手术本身存在术后骨髓炎的固有风险,而这种风险应归因于损伤本身的复杂性。第三、机体抵抗力毫无疑问与骨髓炎的发生发展有关。第四、市中心医院延误骨髓炎的诊疗20天,且治疗骨髓炎的措施不足,放纵了骨髓炎的发展与加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
    总之,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意见
×中心医院在对××的诊疗中延误骨髓炎的诊疗,且治疗骨髓炎的措施不足,放纵了骨髓炎的发展与加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百分之二十五。被鉴定人属九级伤残。

                                                      鉴定人:陈益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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